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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继续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继续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税〔2021〕18号
2021-05-18

关于继续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沪财税〔2021〕18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发文日期:2021-05-18

废止失效日期:2023-11-29

索引号:SY00242785X0202101049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继续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沪财法〔202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关于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实施财政补贴政策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符合国家免征规定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额或予以退还。

附件:《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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